真伪难辨
信用监管+艺术品评估鉴定要负责
《办法》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,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,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。二是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,如规定,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、评估等服务,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,约定鉴定、评估的事项,鉴定、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;明示艺术品鉴定、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、提示委托人的事项;书面出具鉴定、评估结论,鉴定、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,鉴定、评估的程序,做出鉴定、评估结论的证据,鉴定、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,并对鉴定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。
被恶意“设套”“做局”
经营者不诚信要受罚
《办法》规定,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: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,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,误导消费者的;二是伪造、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、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;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。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,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。
信息不对称
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
《办法》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,如规定: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,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,误导消费者的行为;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、年代、尺寸、材料、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;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,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,提供相关证明文件。
无从追责
强调责任溯源 “谁违规谁负责”
《办法》强调了责任溯源的原则,“谁违规,谁负责”。如规定,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“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、销售合同、台账、账簿等销售记录,法律、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,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执行;法律、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,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。”还有规定,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、评估等服务,保留书面鉴定、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、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。
加强监管
严禁“忽悠”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
《办法》在第八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,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,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,以集中竞价、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;第十二条规定,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,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,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。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,加强对经营机构开展艺术品投资行为的监管,保护消费者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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