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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品经营应提供来源证明

文章发布日期:2016-02-03 总浏览次数:2204 次
        昨天,文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,新修订的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,2004年7月1日公布的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新办法将加大对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,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,不仅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并提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提供证明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。

        新修订的《办法》将“美术品”改为“艺术品”,重点指原创的当代艺术作品,既不包括文物也不包括工业化、批量生产的艺术品。


        《办法》规定,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;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,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。
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《办法》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、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。《办法》规定,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,误导消费者;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;未经批准,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,以集中竞价、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。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,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,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。《办法》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。


来源:新京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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